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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场所水电费抵扣问题
时间:2018-09-16 21:48:32 编辑:宏美财税   出处:网络(佚名)

租赁经营场所水电费抵扣问题


问题:企业租赁的经营场所,一般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而由物业或出租人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按规定不直接开具发票给企业。


意见:①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可以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给承租人(转供水电)。


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营业执照中是否有此经营范围,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各级国税局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代开,如属于经常发生且可以变更经营范围的,可督促其变更。


③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计税。


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关于54号公告解读。